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有的單位為避免員工離職之后,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從而泄露自己的商業秘密,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會與個別員工就競業禁止的條款作出約定,但有的時候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也可能出現無約束力的情況。究竟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勞動法律網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禁止條款無約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ǎ保﹦趧诱咭馈秳趧雍贤ā返谌藯l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ǎ玻┯萌藛挝灰馈秳趧雍贤ā返谒氖粭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ǎ常┯萌藛挝黄飘a、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
(4)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競業禁止條款的風險
當企業要求員工承擔的保密義務期限長于合同期限,一般通過競業禁止條款來約束。競業禁止,是指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能到與用人單位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該條款嚴格限定員工擇業權,因此法律作出了很多限制性規定,也為該條款增添了很多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
。ǎ保┤狈經濟補償導致條款無效。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些地方勞動部門還明確規定了補償金支付的最低標準和支付方式。若用人單位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或支付不符合法律規定,都將影響該條款的效力,產生法律風險。
。ǎ玻┢谙捱^長的法律風險。法律嚴格規定,競業禁止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期限的競業禁止約定效力同樣受到質疑。
。ǎ常┫拗凭蜆I權的條款無效。競業禁止條款限制的并非是員工的就業權而是擇業權。就業權是勞動者的憲法權利,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限制的。企業可以限制的僅僅是勞動者再次就來的范圍,一般包括:地域限制、業務限制、形式限制。若企業企圖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將使條款無效。
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對競業禁止條款進行約定的時候,就會想方設法的維護自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內容因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從而對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這樣單位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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