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一般為幾年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在高管、技術人員等人員進行離職時,要求其簽訂的保密條款,以免他們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很多人對此就有疑問,競業限制有時間規定嗎,它的期限一般為幾年?這個問題,勞動法律網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閱讀。
一、競業限制期限一般為幾年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競業限制一般情況下為2年,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后,用人單位是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是要對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要是你還不明白,不妨咨詢勞動法律網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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