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不能同時在二家供職
申請人李立坡(以下簡稱李立坡)請求與被申請人北京正方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方監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補償金、加班費等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員賈迪獨任審理。經公開開庭審理,李立坡之委托代理人蔡長昆、正方監理公司之委托代埋人孫繼承、范其勛到庭參加了仲裁活動,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李立坡訴稱:我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監理公司工作,擔任土建監理工程師,月工資3000元。在此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給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9月18日,申請人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賠償,雙方為此一致協商未果。據此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請求確認雙方在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l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00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16500元;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社會保險補償金20256元;4、請求被申請人支付周六、日加班費143448.27元。
正方監理公司辯稱:一、李立坡要求確認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期間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公司認為,這期間李立坡事實上己經與北京利福源裝飾工程公司簽訂具有勞動關系存續的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同一天又與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有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律和注冊建筑師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李立坡與我公司是不能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即使簽有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也是無效勞動合同,或者只能認定為勞務合同關系。李立坡要求在同一時期內主張認定并確認兩家用人單位與其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李立坡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額外補償金,沒有事實根據,應當予以駁回。因為李立坡與我公司沒有事實上和書面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立坡在與其他用人單位存續勞動合同期間,隱瞞其受聘于另一單位的客觀事實,曾要求我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后經我公司到大興區建委等有關單位調查發現,李立坡已經供職于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遭到拒絕。對于李立坡強烈要求在我公司兼職從事第二職業,雙方口頭約定,按照勞務關系對待,我公司己經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F在李立坡主張所謂的補償金,適用法律錯誤,也不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規定,其請求補償金的要求于法無據。三、社會保險補償金支付給個人,沒有現行法律依據,也不屬于勞動仲裁范圍。社會保險因《勞動法》第100條和有關法規均有強制性規定,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經辦機構管轄,不屬于勞動仲裁解決的范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法律賦予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強制性規定義務,在勞務合同關系中,法律暫時沒有要求合同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規定。至于“社會保險金”一詞,以及將其支付給社會保險中心以外的人。目前還沒有明文規定。四、關于加班費的支付問題。我公司己與李立坡達成口頭協議,依據李立坡所提供的勞務工作,我公司已向其逐月、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現不欠勞務工資。李立坡要求加班費毫無事實依據,對其憑空想象和要求,我公司不予認可。同時我們認為,因勞務關系產生的報酬糾紛,不屬于勞動仲裁解決范圍,請求仲裁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我公司與李立坡沒有勞動關系,也不存在拖欠勞務報酬工資和加班費等遺留問題。李立坡提出的各種仲裁訴求,我們認為這是李立坡對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一種混淆和誤讀。李立坡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仲裁委依法駁回。
經查:李立坡稱其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監理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6日向正方監理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及要求賠償的通知書》,以正方監理公司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要求與正方監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相應賠償。正方監理公司對李立坡提供的《北京市鄉鎮企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復印件不予認可,同時表示李立坡郵寄的通知書已收到,但主張該公司與李立坡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了如下證據:1、李立坡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2、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3、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4、李立坡與北京利福源裝飾工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議書,5、李立坡與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6、李立坡2009年1月至9月工資條,7、《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證明李立坡具有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李立坡2009年7月2O日前與北京利福源裝飾工程公司簽有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7月20日其與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李立坡與正方監理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李立坡表示正方監理公司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對工資條亦不予認可,主張其在正方監理公司工作期間每月加班4天,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議書、勞動合同書、《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等佐證。
本委認為:李立坡于2008年6月25日獲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當時受聘于北京利福源裝飾工程公司,2009年7月20日,李立坡與北京利福源裝飾工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同日與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I9日止,2009午7月31日,其聘用企業變更為北京華利嘉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可以在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不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執業,故自2008年6月25日起,李立坡作為注冊建造師,與正方監埋公司不存有勞動關系,李立坡主張其1999年4月進入正方監理公司工作,缺乏有效證據,本委不予采信。李立坡要求確認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與正方監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支持,其基于勞動關系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本案經開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現裁塊如下:
駁回李立坡的全部仲裁請求。
如不服本裁決,可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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