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3-08-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概念是什么?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您具體介紹,供大家參考學習。
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被稱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由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競業限制業務,用人單位依據一定的標準、支付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帶有補償性質的款項。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得出,競業限制補償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是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才能產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勞動者履行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為前提條件;
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標準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四、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主體僅限于用人單位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即在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也可以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有約定,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也可以選擇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而放棄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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