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
2013-08-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如何在競業禁止條款中體現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與個人擇業自由的平衡呢?對于這個問題,勞動法網小編給您具體介紹。
競業禁止的條款舉例:
乙方(即職工)在合同終止解除后二年內不得利用甲方(即職工)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二年內不得利用甲方(即公司)機密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工作,等等。
這樣的條款在具體簽訂與實施時還涉及多幾方面的問題,要想在類似這樣的條款中體現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與個人擇業自由的平衡,則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一,該條款的制訂目的只能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避免惡性競爭。
二,該條款的簽訂應體現自愿、平等原則,任何一方都不應將自己的意愿強加于對方。
三,該條款應遵從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即職工在承擔一定保密義務及擇業限制時,相應地企業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在職工的工資與福利外,予特殊獎勵或培訓,并在競業禁止期間給予職工合理的補償等。
四,這條款的效力應受一定條件的限制,這其中可包括地域限制、時間限制、擇業種類、工作項目等。在時間限制方面,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限不應超過該商業秘密在市場上有效競爭的期限,保護客戶關系時,可以由公司培養新人實現交接的期間為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限。擇業類、工作項目的限制應在條款中明確列出并說明以足以損害公司利益為被禁止的標準。
五,競業禁止條款并不是可以針對所有職工的,基對象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曾觸過商業秘密或其他重要技術的,曾接觸過客戶或客戶資料的,曾接受企業專門培訓或其提供的勞務屬獨一無二的;身處重要部門或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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