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標準
2013-08-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競業禁止補償標準是如何的?我國勞動法對此是否有規定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給大家具體介紹,僅供參考。
【競業禁止補償標準】
勞動關系終止后,對于那些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是否需要進行補償,爭議比較大,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國直接規定雇主應予補償的標準,即2年以下給付最后年報酬的1/3或2/3,超過2年的給付全額。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
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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