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期限
核心內容:本文主要由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競業禁止的期限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相關知識】競業禁止的種類
在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保護中,競業禁止的種類包括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對于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各國的認識上不盡一致。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于一般的雇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例如,德國認為,雇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雇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對于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企業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依照上述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這是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只適用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律對此未作規定。那么,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既然法律對此未作競業禁止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是不受競業禁止約束的。
從理論上講,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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