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類公司做不同業務違反競業協議嗎?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劉女士問:在同類公司做不同業務違反競業協議嗎?
您好,我在甲公司(培訓機構)當講師,主講中學英語課程。期間我與甲公司簽有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兩年內,不在其他機構從事同類業務。前不久,我離職后,來到乙公司(也是培訓機構),從事人事管理工作。甲公司認為我違背競業禁止協議。請問,我違約了嗎?
律師解答:在同類公司做不同業務不宜認定違反競業協議
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本案中競業禁止應當是屬于約定競業禁止,雙方約定劉女士離職兩年內,不在其他機構從事同類業務,而沒有禁止到其他機構從事其他業務,除非劉女士從事其他業務時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或經營信息給甲公司造成損失,否則劉女士的行為應當不構成違約。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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