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中的保密條款涉及哪些內容
2016-06-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競爭中存在合作,合作中存有競爭。無論是人還是企業,都需要與別人合作,特別是在商業中,如果要合作的話,需要簽署保密條款。那么,合作協議中的保密條款涉及哪些內容呢?下面為您介紹。
一、商業秘密含義
本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提供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設計方案、實施方案、數據庫、技術報告、技術文檔等。
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模式、財務資料、管理訣竅、客戶名單、產銷計劃、貨源情況、進貨和銷售渠道、協議內容、機密函電等。
二、保密責任
對提供方的商業秘密,接受方有嚴守機密責任,并同意:
1、商業秘密信息僅用于企業信用評價之目的;
2、只允許此次評價工作直接參與人員和專職保密員接觸該商業秘密,并與這些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的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3、未經提供方許可不得披露和轉讓其商業秘密;
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例外約定
商業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條款不適用于下述情形:
1、按照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要求對企業工商注冊基本信息和評價結果進行披露,以便公眾查詢,為參評企業擴大宣傳;
2、該商業秘密已經或正在變成普通大眾可以獲取的資料;
3、能書面證明接受方從提供方收到商業秘密資料之前已經熟知該資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接受方的資料;
5、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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