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如何取證
2016-06-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員工不得從事相關的行業,相應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補償。那么,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如何取證呢?下面為您介紹。
那么,什么樣的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違法了競業限制義務呢?一般來說,下列證據可以單獨或者結合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1、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證的勞動合同:
2、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據;
4、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折方面的證據;
5、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的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此方面的證據有原始證據最佳,如果沒有,應該通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8、勞動者自己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證據、勞動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以上證據的相對容易得到,有的獲取難度很大,但是作為用人單位,如果想要維護合法權益;就必須注重并設法收集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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