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是多久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隨著產業發展,商業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激烈,有些商業秘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跳槽”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侵犯原單位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給相關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對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會起到制約和保護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可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競業限制的規定要在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與限制勞動者就業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適用范圍不宜過寬。對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競業限制的期限,勞動合同法予以明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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