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競業禁止協議 企業為何說解就解
a公司為重慶市知名企業,在全國同行業也很有影響力。2007年11月19日,喬某某(化名,下同)以總經理助理崗位應聘并獲準錄用,雙方簽訂了收入標準確認書、勞動合同、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合同有限期為3年。雙方在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a公司給予喬某某的保密及競業禁止補償金按3年支付,每滿1年支付2萬元,總計6萬元。喬某某與a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喬某某實際沒有預領或預領補償金按約定的24個月標準總額不足的,可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公司一次性結算支付,也可在競業期限內按月支付。喬某某離職后2年內不得在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也不得向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提供服務,更不得獨立或與他人(包括合作、合資、合伙、聯營或以乙方直系親屬名義等方式)共同生產、經營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2008年1月31日,喬某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獲批準。同年2月1日,a公司向喬某某去函,告知公司與其關于保密及競業禁止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即日起自行免除與終止。同年3月20日,喬某某以“合同協議一經簽訂應該有效,解除或終止應征得雙方同意,a公司單方面通知解除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為由,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a公司支付保密及競業補償金6萬元。a公司則認為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企業的,企業有權堅持也有權放棄,企業如主動放棄此權利就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后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喬某某的訴求未獲支持被駁回,喬某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喬某某的訴訟請求,喬某某再上訴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所謂競業限制(也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勞動者的其本職業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國在法律及實踐中廣泛采取的做法。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二零零九年六月)第38條、39條規定,關于競業限制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內容:一、已經生效并未實際履行的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必須通過明確告知勞動者的方式,可以單方解除。二、已經生產并已在履行過程中的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必須通過明確告知勞動者的方式,可以單方解除。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的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四、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五、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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