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費能否等同競業限制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之后,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這個協議屬于什么性質?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敬業限制之后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需要支付多長時間?這些問題往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工作和離職的時候經常要遇到的問題。
關于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這個案例來看看,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任某于2010年被招聘至上海某高科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職務。雙方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10年1月至此2013年12月,入職后不久,公司與任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任某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2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50000元。同時約定任某的每月10000元工資中包括保密費用1000元。2012年7月份,任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久,任某到原公司同類型的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費1000元為由,要求任某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并要求任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未支持該公司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保密協議后是否還需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支付了保密工資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實際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本案中該公司雖每月支付任某保密費1000元,但該費用是保密費而非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公司未支付任某競業限制期間的補償金,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該公司的裁決未得到支持。
律師提醒: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協議中約定具體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千萬不要把保密費錯誤當成競業限制補償金,另外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可以不另行發放保密費,因為保密費的發放不是法定的,但用人單位如果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就要注意及時履行競業限制補償金條款,因為這是法定的條款。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