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有保密義務嗎
2016-09-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工作中接觸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和離職之后,同樣負有保密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不以其是否泄露商業秘密為前提,只要加入了競爭單位,即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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