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及違反后果
在整個經濟體系中,各行各業的競爭可謂是相當激烈。對此,許多企業為了更好的與商業對手搞竟爭,紛紛使用起了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那么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和違反后果是什么呢?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一、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限制并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
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后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后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三、違反的后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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