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定有哪些
商業秘密對勞動者來說,可能無關緊要,但是對企業來說,就是關乎生死存亡。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定有哪些?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這就包含了勞動者應承擔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
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即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范圍、方式、期限、形式等。
這一條款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防止了解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一旦勞動者違約就可以根據這一條款,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絕不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這么簡單的,它需要以下一系列措施和條款的合力。
采取保密措施
1、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加以規定。
比如,可將作為商業秘密的一道工序或一個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讓雇員接觸其必須完成任務的部分,而不接觸其他部分。在勞動合同的保密條款中,規定凡是使用及接觸保密技術的人員都負有保密責任,以此來明確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以便將來追究泄密責任。
2、對其他人員接觸、知悉或使用商業秘密,以及接觸存放商業秘密的場地加以限制。
3、制定保密規則,加強保密文件的管理。
如對文件進行編號、劃分等級,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盜設備,確保秘密文件及其所處區域的安全。
4、簽訂保密條款。與知悉文件的人員,包括文件的保管人員、接觸秘密的人員以及知悉文件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防止泄露。
5、進行保密檢查,可在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中規定,對即將離職或退休的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進行保密檢查,提醒他們履行保密義務。
約定保密范圍
有些企業在約定保密條款時,只是籠統地約定勞動者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不作具體約定,這樣做的弊端在于保密責任不清楚、不具體,一旦出現問題,是否屬于泄露商業秘密往往難以認定,因而不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
因此,企業應明確約定要求勞動者保守哪些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包括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經營信息,是指與生產、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以及組織生產與經營管理的秘密。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密或技術訣竅。
技術秘密一般是指在生產品的生產和制造過程中的技術訣竅或秘密技術、非專利技術成果、專有技術,也有人稱之為工業秘密。
上述商業秘密的種類較多,用人單位應加以選擇,不能不加限制地確定。
到底哪些是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應根據企業的競爭需要及經營需要、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來確定,并應確定哪些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
約定保密期限
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方式,如要求勞動者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通過媒體泄露等。
保守商業秘密不是無限期的,應約定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的時間期限,特別是明確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是否繼續承擔保密義務,防止勞動者重新就業后泄露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成經濟損失。
這種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須繼續履行的義務,法律上稱之為“后合同義務”,它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終止勞動關系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繼續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因為商業秘密有一定的時效性,時過境遷,有些就不成其為秘密了,要求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終生承擔保密義務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另外在約定這一義務時,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約定違約金賠償金
違約金、賠償金條款不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不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條款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同時也不影響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追究。
(一)賠償金條款的約定。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對賠償范圍也作了明確規定:
1、勞動獨立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 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錄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同費用。”這些合理費用包括調查費、律師費等。
2、連帶賠償責任。
即在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共同對原用人單位侵權時,由勞動者和侵權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在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因違反商業秘密條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范圍較之一般的違約賠償范圍要大。
一般違約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違反商業秘密條款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還要賠償間接損失,如調查費、律師費等,這是因為商業秘密的損失價值不能用違約者獲得商業秘密所花費的成本計算。
商業秘密會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考慮到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秩序,法律規定了較為廣泛的賠償范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賠償金數額時,應注意就雙方可以預計的損失數額進行具體約定,但不應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也可以不再對賠償金進行約定,只約定一旦違約,按照勞動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免賠償范圍過大,超出侵權者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應大于實際損失和數額,所以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也應以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為限度,不應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否則即使約定了也無法實際履行。
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用人單位應把握商業秘密和特點,依據我國勞動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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