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標準是什么
2016-10-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當公民的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時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的,單位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那么,競業禁止補償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標準是什么呢?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 [2001]15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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