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必須具有什么構成要件
2017-04-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公司法》和其他規章中。如《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營業。是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者。
競業禁止必須具有二個構成要件:
第一、員工必須是原企業的關鍵人員,即掌握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
關鍵人員應包括:
(1)是企業的技術人員,具體是技術研制、開發、利用人員;
(2)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是董事、總監、經理等;
(3)是其他人員,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等。
第二、新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關系。
只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而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不形成競業禁止的前提條件。如甲乙兩企業雖然生產同一種產品,但甲的產品只能在國內銷售,而乙的產品只能銷往國外,國內不得銷售。此種情況可以認定甲乙兩企業不存在競業禁止,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國家科委于1997年公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活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任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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