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間到底有多久
競業限制是在當下市場經濟下保障營利法人經濟權益的一項重要法律規定,它對于企業等高層員工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以及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可能在生活中,競業限制,大家聽到的可能很少,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競業限制以及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間到底有多久。
一、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根據2007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二、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三、競業限制的相關問題
1、由來
由于企業部分員工常常對企業的經營和技術情況了如指掌,員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選擇與其以前形成的業務特長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一旦在跳槽后從事這些職業,不但易于成為原就職企業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為防止出現這種局面,西方國家率先將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移植到商業秘密和其他經營利益的保護中來,從而形成競業限制。企業開始采取與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的辦法,以保護企業的競爭利益和商業秘密。
2、主體
根據2007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補償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03-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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