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責任如何承擔?
商業機密是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有時候員工會和企業簽署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了員工的保密義務。關于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也有具體條文。現實生活中,員工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的情況非常多。那么勞動合同法違反競業限制責任如何承擔?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違反競業限制責任如何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如何判斷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內容的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故其生效也應當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點: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確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合同(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對于當事人否認該合同效力的主張其應當舉證證明。事訴訟代理人。原告會通過委托書的形式明確代理人,規定好代理權限和代理時間等。
三、競業限制的年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動者簽署競業限制條款,并且應該在這段期限內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員工違反規定,泄露單位機密的,應當就造成的損失向單位支付賠償。這就是勞動合同法違反競業限制方面的規定。并且,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年限,應當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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