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競業禁止協議主要是針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才。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無效。那么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禁止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2、競業禁止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是否還有效力?
競業禁止協議簽訂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義務履行協議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明示。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明示,而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補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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