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合伙經營中的競業禁止?
2017-08-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合伙經營中的競業禁止是什么?合伙人不得跟自己合伙企業的業務相競爭。在下面案例中郝某分別和不同兩個合伙人在相距一條街的地方開了兩家煙酒店,這樣算不算是違反合伙企業競業禁止的規定。
什么是合伙經營中的競業禁止?
案例:李先生與郝某各出資10萬元,合伙開了家煙酒店,叫福順昌煙酒店。店鋪開張后,經營狀況相當好,每月利潤有2萬元。郝某見利潤豐厚,就又與劉某各出資15萬元,在相距一條街的店面開了瑞芙祥煙酒店。由于瑞芙祥店面裝潢好、規模大,且處在街區客流集中位置,不久就分走了福順昌煙酒店的一部分客源,給李先生造成了損失,而郝某卻從瑞芙祥獲得了豐厚的利潤。李先生與郝某交涉未果,他想知道自己的合伙權益該如何保障。
解答:郝某的行為違反了合伙企業競業禁止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這是法律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法律上稱之為競業禁止。
郝某在與李先生合伙經營煙酒店后,為獲取更大的利潤,又與他人合伙在周邊設立了另一家規模更大的煙酒店,其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
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李先生可以與郝某協商解決,也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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