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轉移是什么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用于勞動者轉移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轉移是什么?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勞動關系轉移是什么
勞動關系轉移就是轉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經濟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勞動關系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人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繳納年限連續計算;超過60天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按初次參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用
在用人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繳納年限連續計算;超過60天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按初次參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勞動關系轉移手續其可以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調入新的工作單位后,按照新調入單位的參保形式連續參保,享受相應當醫療待遇。
三、勞動關系解除的幾種類型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
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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