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懷孕的女職工,自行離開有毒工作崗位被解聘,怎么辦?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吳某與某皮鞋廠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吳某被安排往鞋面涂膠水,一進車間,刺鼻的氣味就撲面而來。吳某在這里連續工作2年。現在,吳某已懷孕3個月,醫院建議她最好不再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以保證胎兒的健康發育。吳某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建議書,多次請求領導解決好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保護問題,或重新安排勞動崗位,被領導拒絕。于是吳某自行離開工作崗位去倉庫協助做輔助工。皮鞋廠認為吳某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遂作出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吳某該怎么辦?
該皮鞋廠不得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6條規定,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作業,屬于懷孕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已懷孕的婦女吸入過多有毒氣體,妊娠中毒癥的發病率較高,也容易引起胎兒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殘。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對在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吳某多次要求皮鞋廠重新安排其他勞動,皮鞋廠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合法請求,吳某自行離開有毒有害的工作崗位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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