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屆滿勞動合同也屆滿,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于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后于某懷孕生產,產假屆滿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幾天后,于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屆滿,因公司濟效益滑坡,公司決定部分職工勞動合同屆滿后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認為公司的做法嚴重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利,找公司領導理論。公司領導堅決不同意,他們認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公司與于某的勞動關系終止,公司決定不與于某續訂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于某該怎么辦?
該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終止與于某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規規定。
女職工產假屆滿后勞動合同也屆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1990年7月18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給上海市勞動局復函,其中第4條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然屆滿,也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依照上述規定,于某的勞動合同期屆滿之日應延長至哺乳期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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