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三十天后可不再上班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回放
小謝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由于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聯系了一家外資銀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單位工作。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于是他12月1日遞交了辭職信。在他的計劃里,到12月31日正好滿一個月。可是現在事與愿違,小謝的手續因部門領導的故意拖延而遲遲未辦好,以至于小謝沒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問:"現在我到底還需要出勤嗎?"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實際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1月1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為他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準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系。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br> 所以小謝現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著不辦理手續,他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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