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判刑之前的工齡能否算作退休工齡?
問:我是一名化肥廠職工,該化肥廠屬于集體企業,我是該廠的固定工。1984年,我被判刑3年,1987年刑滿釋放后又回到原化肥廠上班。現在,我還有幾個月就要退休了。
請問,我1984年以前的工齡是否能算退休工齡?
答:工齡連續計算是與我國退休職工的待遇直接掛鉤的,由于我國各地實行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間不一致,因此,在工齡連續計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后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至職工退休時,根據其繳費年限以及繳費基數來核算職工的養老金。
這種方式是基于我國原來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用工體制下的特有情況而進行的制度設計。職工在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盡管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視同繳費年限長短與職工的養老金多少直接掛鉤。
在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的情形下,前后工齡是否連續計算,原勞動部頒發過一些復函,這些復函至今沒有廢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這些規定,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之前的工齡清零,職工再就業的重新計算工齡。
但是,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之前的工齡清零,僅指的是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也可以理解為,在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后,職工的工齡與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能夠相互一致,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年限。因此,基于職工繳費事實的存在,其繳費期間的工作年限不因被判刑、開除、除名而清零。另外,若職工被判刑后發現屬于錯判,判決被撤銷的,或者開除、除名決定被撤銷的,前后的工齡連續計算。
因此,你1984年被判刑,被判刑之前的工齡屬于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基于以上的分析,你1984年之前的工齡不應當算退休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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