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加班時應(yīng)注意的問題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進行加班,勞動者付出了額外勞動,用人單位就應(yīng)當為此支付加班報酬。同時,法律對加班的報酬有特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和標準計算加班報酬,當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有關(guān)于回班工資約定的,只要不違反法律,也可以按約定履行。
一、 沒有約定的情形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加班及加班工資的計算分三種情形:
1、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150% 的工資報酬。
2、 周六、周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 的工資報酬,若用人單位事后安排了補休的,則不需支付加班工資。
3、 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300% 的工資報酬,而且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不存在補休問題。
具體的計算公式為:月加班工資 =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150%+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200%+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300% ,而小時工資 = 月工資÷( 21.75 × 8 )。
此處的月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情形下,用人單位依法應(yīng)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如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環(huán)境)等。即在沒約定的情況下,除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特殊環(huán)境津貼外,其他各部份之和即屬月工資。
二、 有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多種約定方式,實踐中主要有: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工資包含加班工資的,只要最后折算出來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不低于當?shù)卣嫉漠斈曜畹凸べY,雙方的約定就屬合法,就認為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加班工資。
2、 用人單位與勞動約定了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如約定獎金、津貼等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只要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當?shù)卣嫉漠斈曜畹凸べY標準,則可以依約定計算加班工資。現(xiàn)在大部分用人單位的工資都是由多個部份構(gòu)成,如基本工資、補貼、職務(wù)津貼、獎金等。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加班工資則會大幅降低。
下一篇:如何更好完善加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