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完善加班制度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進行加班,勞動者付出了額外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為此支付加班報酬。同時,法律對加班的報酬有特別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標準計算加班報酬,當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有關于回班工資約定的,只要不違反法律,也可以按約定履行。
一、 沒有約定的情形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及加班工資的計算分三種情形:
1、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150% 的工資報酬。
2、 周六、周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 的工資報酬,若用人單位事后安排了補休的,則不需支付加班工資。
3、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300% 的工資報酬,而且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不存在補休問題。
具體的計算公式為:月加班工資 =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150%+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200%+ 小時工資×加班時間× 300% ,而小時工資 = 月工資÷( 21.75 × 8 )。
此處的月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情形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如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環境)等。即在沒約定的情況下,除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特殊環境津貼外,其他各部份之和即屬月工資。
二、 有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多種約定方式,實踐中主要有: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工資包含加班工資的,只要最后折算出來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雙方的約定就屬合法,就認為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加班工資。
2、 用人單位與勞動約定了工資的計算基數,如約定獎金、津貼等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只要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則可以依約定計算加班工資。現在大部分用人單位的工資都是由多個部份構成,如基本工資、補貼、職務津貼、獎金等。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加班工資則會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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