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勞動爭議時效起算時間
工作十九天被撞傷
2005 年4月22日,朱萍應聘到南京中山北路上的一家餐飲娛樂公司做收銀員,這份工作收入不算很高,公司也沒和她簽訂勞動合同,還收了她300元押金。但家境不好的朱萍很需要這份工作。但天有不測風云,就在2005年5月20日凌晨2點半,朱萍下夜班騎自行車回家,剛騎到鼓樓區古平崗22號的地方,一個騎摩托車的反道行駛,將朱萍撞倒,朱萍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左胸外傷,頭部血腫,牙齦撕裂傷。住院期間,公司什么都沒有做,連上班19天的工資都沒有支付給她。朱萍的腦部受到很大的傷害,需治療養傷,但她家中經濟十分困難,實在無力承擔繼續治療的費用,2005年9月2日被迫中斷治療。2006年3月 15日,朱萍因傷還沒有痊愈,委托他人向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同年4月27日,朱萍因車禍肇事人不予賠償,公司又不支付工資,生活一度陷入困難,所以她向公司請求返還當初單位收取的押金300元,以解燃眉之急,公司當時出具了“情況屬實”以及“同意”的證明。
爭議訴訟時效已過
由于公司一直拒絕進行工傷賠償,5月18日,朱萍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在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公司辯稱,朱萍只是公司的實習生,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公司認為朱萍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因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滿意,不久朱萍向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支持了朱萍的訴訟請求。但公司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朱萍的訴訟時效已過,理由是朱萍沒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申請。
工傷時效提示
職工發生工傷后,在一些用工不規范的單位,往往就會發生勞動糾紛。這時工傷者一定要注意下面幾件事:工傷認定是糾紛發生后的首要事情,如果單位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職工可自行申請,但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當勞動部門做了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后,如雙方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需在15天之內向法院起訴。簡單可以概括為1年內申請工傷,60天內仲裁,15天起訴。
關鍵是爭議發生時間
對此,朱萍的援助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朱萍正是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在公司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于法定的期限內,在2006年5月18日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公司的理解,朱萍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她在2006年5月18日才提出,顯然已經超過了時效。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因為無論是朱萍在公司擔任收銀員或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她都沒有和公司因為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甚至在2006年4月27日,朱萍還和公司曾就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出具了書面證明,直到2006年5月18 日,朱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時,公司為了逃避責任才和朱萍發生了勞動關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朱萍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至少應當是在2006年5 月18日之后,所以李萍向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并沒有超過既定的訴訟時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調解,公司一次性支付朱萍補償費6000元,雙方再無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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