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效的訴訟,失去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訴訟權
2011-04-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中的仲裁時效是這樣規定的:“提出勞動爭議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沖突為標志,而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現實中,有些人因為不懂法,當法定權利遭到侵害時,自己還全然不知。但實質上,此時法律已經推定: 你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并且已經開始起算時效了。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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