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種類匯合
2011-04-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級別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這在法律上稱為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確定上下級仲裁機關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劃分。目前,我國各省區根據《條例》的授權,實行級別管轄的范圍和劃分標準不太一致。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辦案規則》第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委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在法律上稱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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