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退休人員爭議處理方法
1.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用人單位未予辦理退休手續,也不給予任何待遇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處理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社會保險爭議予以受理,因其爭議標的之一是辦理退休手續。然后,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并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于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2.當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企業對其以前的錯誤給予行政處理發生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47號)的規定,要求企業對已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應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關系,對其以前所犯錯誤未及時依法處理的,則不得予以處理,比如對該職工予以除名、辭退、開除等。另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件》,困此,用人單位不能對退休人員再實施各種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
3.關于應聘的離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對于離退休人員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后與聘用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2條的規定予以受理,并依據聘用合同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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