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社保、工齡問題處理辦法
2011-05-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關于職工被開除、除名、辭退后工齡計算爭議如何處理?
對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后的工齡不能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后的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
2.關于職工申請仲裁和享受失業保險兩種權利的銜接問題如何處理?
為了保障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期間的基本生活問題,勞動部辦公廳專門就職工申請仲裁的權利與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如何銜接的問題作了政策規定。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發放職工待業救濟金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13號)的規定,被開除、除名、辭退的參加待業保險的職工,'屬于職工當事人既進行了待業登記,鄰取了救濟金,同時又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情況,經仲裁或審判后如撤銷企業的處理決定,應由企業從決定開除、除名、辭退職工之日起計發職工工資;同時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已發待業救濟金,而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情況,經仲裁或審判別后如維持企業的處理決定,職工當事人進行待業登記后,則待業保險機構應根據仲裁調解書、裁決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為職工當事人計發自企業決定開除、除名、辭退之日起的待業救濟金;經仲裁或審判后如撤銷企業的處理決定,企業應從決定開除、除名、辭退職工之日起計發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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