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常見的維權難題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胡高崇法官對過去處理的勞務派遣爭議案件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類似老員工“被派遣”、同工不同酬、勞務派遣工工會入會率較低、超范圍及超數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現象比較突出。我們來一起來了解相關的案例和胡法官給予的防范建議。

派遣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
張老師和劉老師是同一家藝術學院的老師,她倆學歷、工齡相同,所教授的課程、課時也相同,但收入差距卻很大,原因是張老師是學院“編制內”老師,而劉老師沒有正式編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與一家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遣”到該學院工作。張老師除基本工資和課時費外,還有公積金、房補等所有事業單位福利;而劉老師因屬“編制外”,僅有很少的工資和課時費,其他福利均沒有。
胡高崇法官認為,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就存在著“編制內”和“編制外”兩種用工形式,并且對他們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和福利待遇。近年來,很多私營企業也開始樂于使用派遣員工以保證本單位員工待遇的最大化。勞務派遣工提供同樣勞動,收入卻低于正式員工,從而導致缺乏工作動力,應引起各方關注。
勞務派遣工工會入會率較低
小李畢業后被老家一家勞務服務公司招錄,后被派遣到北京的一家服裝廠工作。服裝廠的效益不錯,逢年過節單位工會都向工會會員發放慰問品,但因小李不是工會會員,沒有享受慰問品的資格。小李找到服裝廠領導表示希望加入工會,得到的答復是“不是服裝廠的職工,沒有辦法加入工會。”小李與老家的勞務服務公司聯系,提出加入工會,勞務服務公司領導稱公司規模太小,沒有工會組織。
胡高崇法官認為,自愿依法加入工會,是我國每一名勞動者的權利。但是目前在派遣人員加入工會組織問題上,勞務派遣單位與一些用工單位的溝通顯然不夠。一方面大多數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工會組織,另一方面一些用工單位不接納勞務派遣工人加入本單位工會,其結果導致大批派遣人員游離于工會組織之外,失去集體話語權。
超范圍、超數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工
小趙是一家鋼鐵廠的員工,一直在生產一線工作。但小趙與鋼鐵廠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由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鋼鐵廠。在這家鋼鐵廠,像小趙這樣的勞務派遣員工在生產一線、后勤保障、運輸等部門大量存在,但該廠的管理崗位,都由該廠正式員工擔任,結果鋼鐵廠自己的員工和勞務派遣工之間,儼然形成了兩個不同的階層,小趙等勞務派遣工有一種強烈的被剝削感,但又沒有任何辦法改變這一局面。
胡高崇法官認為,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是對法律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限定。但現實情況卻是各行各業超范圍使用派遣工現象廣泛存在,在部分企業中勞務派遣工的數量遠遠的超出正式員工的數量,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以降低人力資源成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針對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受損問題,胡高崇法官指出,建立勞務派遣制度的本意是為了構建靈活的用工形式,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合理流通。但是濫用勞務派遣制度,就會導致被派遣員工利益難以得到保護。因此司法機關會加強對勞務派遣工人的監管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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