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建筑集團不服山東省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案
【案情摘要】
原告:山東金宇建筑集團;被告:山東省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孫家嶺。
2006年8月23日7時許,原為山東金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職工的孫家嶺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腦疝。當日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次日凌晨2點40分孫家嶺停止呼吸,血壓降低,主要靠呼吸機控制呼吸,升壓藥維持血壓。8月24日18點,其家屬向醫院提出拒絕治療申請書和自動出院申請書,放棄了對病人的治療,病人于25日凌晨死亡。隨后,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處理意見為“搶救無效死亡”。
2006年10月10日死者孫家嶺家屬向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12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死者孫家嶺的死亡視同工傷。山東金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將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裁判】
12月13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維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終審判決。
【法理分析】
分析該案件的焦點在于何為工傷、工傷的認定標準為何,以及拒絕治療對工傷認定的影響力何在,故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線索:
前提認定: 工傷的概念和類型。
所謂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其構成要件包括時間要件(在工作時間及其前后,還包括上下班途中)、地點要件(在工作場所內)、原因要件(因履行工作職責或者與工作存在原因上的相關性)和性質要件(多為事故性傷害)。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患職業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及法定的其他情形。
標準認定:工傷的認定標準。
除了根據工傷的構成要件以及法規列舉的類型來判斷工傷外,《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視同工傷以及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判斷是否構成工傷時要結合以上情形綜合考慮,在本案中,死者孫家嶺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救助后,于次日停止呼吸,在其家屬放棄治療后于25日凌晨死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處理意見為“搶救無效死亡”。因而其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第一種情形,構成工傷。
最后,拒絕治療的影響力。
在本案中,出現了死者家屬拒絕治療的細節,這是否可以構成認定工傷的阻礙因素。經法院審理查明,所謂的決絕治療決定書實質上是醫院出具的格式合同,其并不能證明當時患者的真實病情狀態,在患者已經停止呼吸,僅靠呼吸機來維持生命的情況下,放棄治療實屬無奈之舉,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而是允許的。此外醫院出具的診斷書也表明孫家嶺系搶救無效死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故此處的拒絕治療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工傷案件的頻發,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工傷認定和賠償問題的糾紛日益升級,二者在保護自身利益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從勞動者的角度看,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的保護,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落實工傷保險問題,以分散工傷風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除了要注意保存其與用人單位間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卡等外,還要注意搜集證明工傷的相關證據如病歷卡等。
2.從用人單位的角度看,要切實履行好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職責,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保證公司必要的安全措施,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對于可能患職業病的職業,用人單位還需注意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提供相應的防范器具,最大程度地保證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減少和避免職業病危害。
【相關法律法規集成】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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