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于法不容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公民或者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時,從物質上給予的幫助制度。一個國家中的公民參加社會保障范圍的大小是衡量其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保障體系,是關系國家長遠發展、利國福民惠及子孫的一件大事。
然而,仍有一些法制觀念淡薄的企業管理者忽視《勞動法》的貫徹執行,無故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險權益。即:或不參加社會保險,或長期拖欠社會保障基金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部分勞動者的勞動保險權益無法實現,部分勞動者的勞動保險權益被無緣無故地排斥在社會保障范圍之外,帶來了勞動關系不和諧,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直接引發了大量勞動保險爭議案件。據了解,個別單位將不參加勞動保險當作錄用與不錄用工作人員的籌碼,勞動者被這些單位招錄時或者被錄用期間,若要是有誰提出讓單位承擔給自己上保險的義務或針對不上保險這一違法行為舉報時,單位要么不予錄用,要么降低待遇。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勞動保險爭議多發,約占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五分之一,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因個別企業忽視職工勞動保險權益,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不按時繳納勞動保險基金,侵害職工群體利益,引發勞動者集體上訴的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的穩定。筆者得知的一起涉及勞動保險問題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就頗具一定的典型性。
市某開發區一家工廠長期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1998年5月,該廠違法解除十余名職工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數名在孕、產、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導致其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這些女工既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又影響到其再就業。職工不服,便訴至仲裁委員會。經調解,該廠同意為職工補發工資、補交社會保險及為在孕、產、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延續勞動合同。而仲裁送達調解書后,該企業對生效的調解書視而不見,拒絕執行。職工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強制執行,職工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
依照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才能在法定情形(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出現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參加社會保險及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的。部分用人單位無故侵害勞動者保險權益,逃脫參加勞動保險的義務,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遏制侵害勞動保險權益的違法行為蔓延呢?筆者認為:一方面,離不開經常性的勞動普法宣傳,使廣大用人單位領導者及管理者增強法制觀念,認識到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及必要性,從而自覺地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另一方面,離不開經常性的勞動執法監督檢查,加大對無故侵害勞動保險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及處罰力度;再一方面,就是加強社會公眾監督,尤其是要強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勞動者對這一違法行為的舉報意識,使違法行為無立足之地、無落腳之時。
現實中,部分勞動者對削減勞動者違法行為的舉報存在顧慮,害怕打擊報復。其實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該規定賦予了公民對違法行為申訴、控告的權利。另外,新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亦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也給予公民舉報侵害勞動保險權利的違法行為以法律上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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