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為病假或者事假,能享受何種待遇?
2011-09-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1:
張曉明是北京市首鋼國際技術有限公司的員工,任行政主管,月薪4000元。2009年10月因為患病住院在家休息了半個月。2009年12月因為父親去世,返回老家四川成都料理父親后事,請事假一個月。就這半個月的病假和一個月的事假,單位分別扣了張曉明半個月和一個月的工資,分別為2000元和4000元。張曉敏認為單位扣發其工資的數額不對,但是具體應該扣發其工資數額又弄不明白,試問如果勞動者因為病假或者事假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其工資呢?
解答如下:
1、對于病假工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支付數額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800*80%=640元。因此,北京市首鋼國際技術有限公司應該支付張曉明半個月的病假工資:640*50%=320元。
2、關于事假工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因為張曉明與北京市首鋼國際技術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者事假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所以單位扣發張曉明2009年12月份的工資4000元是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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