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
2011-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8年3月6日,肖某到臨沭縣某公司冷撥車間從事記錄員工作,月平均工資2200元,并于2011年1月續簽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2011 年4月11日,該公司通知肖某,以后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來上班也不給記考勤,并讓肖某抓緊時間辭職。為此,肖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責令該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肖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沒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沒有因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該公司卻不再讓肖某上班,并要求其辦理辭職,致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剝奪了肖某的勞動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2倍的賠償金”之規定,該公司應向肖某支付賠償金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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