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可安排到外地出差嗎
2014-10-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可以安排其到外地出差嗎?哺乳期職工是受勞動法律重點保護的群體,單位不僅不能隨便解雇,而且在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也要作出特殊安排。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問:某單位法務部經理去年年底休產假,產假結束后,開始到單位工作。近期,公司由于新項目的開展,將與第三方公司進行大量的法律談判并起草相應的法律文書,需要法務部經理到外地分公司出差。但是,該經理以自己正處于哺乳期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是否有權利單方安排哺乳期的職工出差?若職工不服從公司安排,可否按照違紀處理?
答:哺乳期職工是受勞動法律重點保護的群體,單位不僅不能隨便解雇,而且在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也要作出特殊安排。《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而且依據法律的規定,她們享有每天1個小時哺乳假的權利。用人單位若安排哺乳期內女職工出差,將直接導致她們與孩子的分離,而這種分離將導致女職工無法享受哺乳假,這與勞動法律是相沖突的。因此,若哺乳期內女職工不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硬性安排女職工出差。但是,由于女職工三期的時間比較長,生理的特點可能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在這樣的條件下,公司可以根據女職工的技能,安排其從事新的工作。但是,從保護女職工的角度出發,不能降低原來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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