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2014-10-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天津市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賠償?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雙方協商約定月處罰額度,但月處罰額度不得高于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可。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咨詢:單位發生了影響生產的惡性事件。由涉事員工嚴重違反單位操作規程導致,造成生產機器大面積停止運行,給單位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了懲處當事人并警示其他員工,單位要求職工進行經濟賠償,職工經濟賠償的數額是否有標準?
回答:《關于印發<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勞局[1998]439號)文件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獎懲相應,對職工違紀行為的處分,應以教育為主、經濟處罰為輔。月累計處罰額度不得高于職工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同時,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通知》(津勞局[2003]440號)的文件規定,“勞動者賠償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費用。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約定經濟損失賠償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職工的行為給單位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雙方協商約定月處罰額度,但月處罰額度不得高于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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