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工齡成勞動爭議新熱點
“工齡=補貼+休假+福利!”“工齡這么重要大家都不知道?”最近眾多職工在社交網絡上熱轉關于“工齡”的知識帖。工齡——一個安靜“躺”在檔案上的數字突然“火”了。
媒體采訪相關律師得知,由于工齡暫無明文規定和統一計算規則,一些企業利用工齡的難認定和難計算,通過“變換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內部工作調動”、“公司合并”等方式來規避職工工齡的連續計算,損害職工勞動權益,繼而引發勞動糾紛。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斌律師介紹,工齡即職工的工作年限,分為社會工齡和連續工齡。社會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總的工作時間;本企業工齡又稱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
媒體檢索發現,最早可見關于工齡的描述來自于197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一辦法沿用至今!掇k法》中,工齡是職工退休的重要依據。
然而,相當一部分職工不清楚的是,自己的工齡和領取養老待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計發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權利“息息相關”。張斌介紹說,工齡對職工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般情況下,社會工齡越長,個人累計繳納養老金年限越高,則基本養老金越高,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越多”;“本企業工齡則是衡量職工醫療的長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多少、病假工資多少、部分單位內部的福利待遇分享的重要依據”。
不過,這一重要依據并無準確統一的法規描述!秳趧臃ā、《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并未提及工齡的概念。
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介紹,目前關于工齡的相關規定,都是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并非專門性、系統性的規定,對于很多情況下的工齡認定并無明文規定。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勞動力流動的加速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勞動者對某一企業的依附性下降,“工齡總體的功能在減弱,但工齡計算的復雜性卻增加了”。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沈XX給媒體梳理了一些零散的工齡計算方法: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等。
不同的工齡計算規則,是由工齡計算的不同意義決定的,沈XX認為,并不存在建立統一工齡計算規則的必要,只需要根據工齡的不同功能來對其計算規則進行完善。對勞動者來說,只能通過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離職時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來證明工齡。
在幫助勞動者爭取了諸多與工齡有關的權益后,楊保全感慨這一領域的侵權是“不知不覺的,而且往往沒有依據投訴無門,勞動者吃啞巴虧”。
他建議在勞動法律法規中增設工齡條款,使工齡納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范圍,屆時與工齡有關的權益將能受到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有效保護,從而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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