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應該向新到崗的職工進行相關內容公示?
2016-07-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摘要:用人單位是否應該向新到崗的職工進行相關內容公示?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于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哪些企業單位和職工或雇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應該向新到崗的職工進行相關內容公示?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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