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虛擬簡歷獲得高薪職位被告上法庭
為自己的簡歷套上虛假而華麗的“光環”從而獲得了高薪職位,但是由于技術不到家,請假連連,無奈露出馬腳,被單位辭退并告上法院。
張愛(化名)是本市一家生物科研公司的員工。可是近日她卻因為自己簡歷上的信息與實際存在差距,而被東家告上了法庭。據了解,張愛通過投簡歷于2014年12月5日至該生物科研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愛從事醫學總監工作,工資標準為25000元/月。同時,勞動合同也約定,乙方(張愛)提供了虛假個人資料的,甲方(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誰知,張愛上班不到1個月,就開始了不定期的“病假”。2014年12月29日,張愛請病假3天。2015年1月4日,張愛請病假5天。2015年1月9日,張愛更是請了31天的病假。之后,張愛的工作業績也一直備受詬病,一個月不到她就向公司申請離職。
更為意外的是,該生物研發公司在回訪了張愛的老東家后,發現張愛的簡歷存在很大的問題。張愛通過智聯招聘網向該生物研發公司提交個人簡歷,其上記載張愛于2010年8月至今在本市某熱療技術工作,崗位為醫學總監,工資為25000元/月以上。然而該熱療技術于2015年6月12日出具一份情況說明稱: “張愛于2010年底之前已從我公司離職,具體入職時間不清楚,系醫療部普通職員,未擔任任何職務,時間為2-3個月,收入5000元左右。張愛實習期內表現不佳而離職。”
公司稱張愛提交的個人簡歷信息虛假,構成欺詐,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同時,張愛未按公司規定請病假,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支付張愛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的工資25287.35元;不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生物研發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張愛在個人簡歷上填寫的在熱療技術公司的工作年限與收入情況與實際不符,法院予以采信。張愛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違反了誠信原則,且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張愛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生物研發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向張愛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000元。法院也表示,張愛向公司履行了請病假的手續,不構成曠工,公司應支付張愛相應工資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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