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后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怎樣維權
“試用期主要是用來檢驗新員工的工作能力及個人素質。試用期對企業和員工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過程,雙方會彼此進行深入了解,彼此進行考驗,只有達到互相認同,才能順利正式簽約。”某資深人力資源主管的一段話,闡明了試用期的重要性。但是錦州市的李先生在試用期過后,既未被肯定,也未被辭退,這是怎么回事呢?
李先生于2009年7月在一家貿易公司正式上班,口頭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三個月后公司為李先生買、辦理各項保險,簽訂勞動合同。可是,直到2009年12月,公司也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保險。李先生很茫然,我現在應該怎么辦?
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專家。據了解,對于單位不簽訂合同的行為,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此,單位不給李先生辦理保險,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
為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有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后,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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