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哪些
在我國經常會發生勞動爭議的糾紛案例,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勞動權利跟義務發生爭議,那么在我國勞動爭議是如何處理的呢?在我國勞動爭議應該如何解決呢?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哪些?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各級政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根據勞動法等的現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在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中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知識拓展: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發生上訴爭議可以到以上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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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地方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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