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在我國,對于勞動爭議而言,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也就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勞動訴訟。但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夠申請勞動仲裁的。小編為您介紹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二、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并提交申訴書。
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并注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
七、勞動爭議立案后,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仲裁部門的審理工作,及時遞交有關材料,按時出庭,并對各自所提問題負有舉出證據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但需先向仲裁部門提交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并明確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九、雙方當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預交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結案后仲裁委員會會視案情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費用。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調解或雙方部分敗訴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分擔仲裁費數額。
十、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爭議,其調解書與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須按期執行裁決內容,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經辦總時限:60天
十三、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十四、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十五、收費項目名稱:受理費、處理費(統稱申訴費)
十六、收費依據: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及使用范圍暫行辦法(勞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1989年4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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