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有哪些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而雇傭關系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1、主體范圍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只能是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上述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
雇傭關系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雇傭他人的稱之為雇主,被雇傭者稱之為雇員。
2、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3、兩者的特征不同
對勞動關系而言,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得以實現的過程。
對雇傭關系而言,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5、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調整。
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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