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 ?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該如何認定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呢?
案情簡介:韋XX于2014年1月17日入職XX超市擔任售貨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5月30日韋XX以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為由,通知XX超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于2014年6月18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仲裁委認為:根據韋XX提供的的加蓋XX超市公章的工作牌,工資條,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裁決確認韋XX與XX超市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同時,支持了韋XX的其他仲裁請求。
實務要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交了以下證據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1、工作牌;2、工資支付憑證;3、入職登記表;4、考勤記錄,5、證人證言;6、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7、工作中形成的文件等。
法律知識速遞:《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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