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者的試用期由誰定?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務派遣的勞動者的試用期,應該是由派遣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并且只能約定一次。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勞動者和派遣單位,只有他們之間才能依法約定試用期,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權給派遣工設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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